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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化妆品如何检验及监督管理
(1)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 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报检时, 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检验。
(3)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 格凭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4)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不合格凭证。
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 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 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 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 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 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 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 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2.化妆品能出口吗
化装品FDA注册分为三种。
化装品FDA认证/注册怎么做
化妆品美国FDA注册快速通过找环测威检测
1/ 化装品企业注册能够在出口美国之前或许出口之后(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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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化装品产品注册需求有1000美金的出口之后,可是实际上FDA无法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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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an I file formulations in th
e VCRP for products that are considered drugs but also have a co *** etic function? 关于药品有化装品功用的是否能够做化装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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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products that are considered drugs in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sunscreens, but also make co *** etic type claims, such as moisturizing, can be filed in the VC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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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能够进行化装品注册,可是这并不能豁免其需求一起满足药品的相关要求的责任。
处理化装品的FDA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企业供给企业信息以及产品成分表(中英文)就能够了。
关于化装品行,要将产品打入美国商场,化装品出产企业及其出口的化装品成份向美国FDA食
首先是进入美国的化装品有必要契合美国FDA答应的化装品成分及其标准的化装品成分的INCI名称。
再者,功用性化装品在美国一般为OTC(非处方药物)类化装品,不只要契合化装品法规,而
按照美国FDA的规定,在FDA注册要求处理以下内容:
2、修正化装品标签使其契合FDA的标签评定;
4、化装品成分注册
1、中英文产品名称及其成分表;
3、安全性检测与试验报告,以及有效性(功用性)的试验报告;
5、供给与申报文件材料相符的适量样品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 *** 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 *** 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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